公司治理
董事會



董事會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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依本公司章程規定,本公司設董事7~9人,任期三年,連選得連任。上述董事名額中,獨立董事不得少於3席,且不得少於董事席次五分之一。董事選舉方式採候選人提名制度。
董事會之職權包括但不限於:營業方針之決定及業務執行之監督、提出盈餘分配或虧損撥補之議案、提出資本增減資之議案、編定重要章則及公司組織規程、委任及解任本公司之各級經理人、支機構之設置及裁撤、預算及決算之審議、重要財產購置及處分之核定、其他依照法令及股東會決議賦予之職權。
依本公司章程規定,本公司設董事7~9人,任期三年,連選得連任。上述董事名額中,獨立董事不得少於3席,且不得少於董事席次五分之一。董事選舉方式採候選人提名制度。
董事會之職權包括但不限於:營業方針之決定及業務執行之監督、提出盈餘分配或虧損撥補之議案、提出資本增減資之議案、編定重要章則及公司組織規程、委任及解任本公司之各級經理人、支機構之設置及裁撤、預算及決算之審議、重要財產購置及處分之核定、其他依照法令及股東會決議賦予之職權。